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7 條
輸入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屬同規格型式者,報驗
義務人得於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專用
證號代碼,並以一次為限。
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受前項申請次
數之限制:
一、供科技研發或測試用產品:科技研發或測試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
    及相關佐證文件。
二、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促進貿易機構辦理展
    覽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