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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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由召集人召集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代理人選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
    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