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
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
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
手冊予醫護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