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
次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
    月內。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二個
    月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