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
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