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
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