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提 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通知) 。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具前點之申請 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