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2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