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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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