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46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4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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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 1  職類之前 5  名為
        原則,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之二
        分之一比例。參賽人數超過 10 人(組)時,以 5  人為級距,
        每一級距得增加推薦 1  人(組),惟各職類最高推薦 10 人(
        組)為限。僅合併 1  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
        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
        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
        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前項推薦名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4.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5.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競賽
        組織規定,並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
        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
        次。
      2.國手選拔賽分兩階段進行:
     (1)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錄取各職類成績最優之 3  名(組)入
          圍參加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
     (2)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5  年 10 月辦理(辦理時間及
          地點另行通知)。
      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及六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4.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大會將寄發第 2  階段
        國手選拔賽試題相關資料及報名表,入圍選手必須於 6  日內(
        8 月 19 日前)向大會報名參加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逾期未
        報名者,視同棄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