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7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
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
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