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7
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第三點所規定申請期間,將前點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
    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
    受理。
    申請書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
    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