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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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醫療機構不服第五點之訪查結果,得於訪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職安署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第五點之訪查結果無異議者,本部得將訪查結果公
    告於職安署網站,提供雇主及勞工參考,並作為加強認可醫療機構管
    理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