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一)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
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實施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本計畫補助之財產設
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
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