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試辦計畫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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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一)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
      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實施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本計畫補助之財產設
        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
        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