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2:17
法規名稱:
廢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7
七、雇主未依本令釋或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情事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 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