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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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單位及受託單位應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二)依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實施原則(附件一)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
      務。
(三)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錄本計畫服務
      個案之相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服務移轉
      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