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7
七、雇主無法一次償還墊款而欲辦理分期攤還者,得於本局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前,填具申請書,經本局同意之分期方式,辦理分期償還。
    依前項辦理分期者,應即將第一期款項匯入本基金專戶。嗣後如任何
    一期未依約償還,視同全部到期,並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