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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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因雇主已採取
    適當安全管理措施,確保推進及吊掛作業安全,檢查機構依檢查規則
    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得免除全部或一部之檢查。起重機推進後已變
    更設置位置者,於合格證有效期限內,檢查機構再次依第五點第二項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前,仍得認定屬合格狀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