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 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