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檢查機構收受被列管者提報之改善計畫後,應辦理下列加強監督作為 : (一)召開高階主管檢討會議,並通知被列管者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 及其總機構或業主等出席說明。 (二)製作會議紀錄,並要求被列管者據以修正改善計畫及確實執行。 (三)被列管者執行改善計畫,應委由第三方辦理外部稽核,並按月將執 行情形及稽核結果函報檢查機構。 (四)被列管者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檢查機構 應通知被列管者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