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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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雇主應視惡化分級情形建立緊急救護機制,勞工
    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儘速安排就醫或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參考醫師
    評估建議,提供健康指導及調配戶外與室內工作時間或變更工作型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