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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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
    位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