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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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分為指
    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含營業稅。
    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但遇辦理
        如職能導向、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專業
        師資授課,得於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所配置師資之特殊
        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通過後
        ,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以二千元為上限。
      2.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五百元編列,並以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
        五人以上之班次,始得視協助教學需要編列一名為限。
(二)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
      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三)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四千元。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術科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
    、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
    、其他費用等項),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原則,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
      2.訓練時數在三百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七萬五千元。
      3.訓練時數逾三百小時之班次,前三百小時以七萬五千元計算,逾
        三百小時之其他時數,依比例以每小時二百元編列,每班次最高
        編列十二萬五千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三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以每班次之訓練時數
        為上限編列。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科助教、指導
        員,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間
      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科時
      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五)個案輔導費:
      1.輔導對象:經委託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需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認定)。
      2.輔導事項: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等;每人
        每月至少提供五小時之輔導時數。
      3.輔導經費:每人每月最高編列二千五百元,並依學員參加訓練期
        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日數未足三十日之當月,十五日以下
        者以半個月編列,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編列。
      4.所規劃安排之個案輔導人員,請檢附相關學經歷文件。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
        位指導員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
        ,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
        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備
        使用及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委託機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七)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以訓練單位為課程發展單位,申請通過之職
      能導向課程核計,每班次累計時數未達一百小時,編列一萬元;一
      百小時以上未達二百小時,編列二萬元;二百小時以上,編列三萬
      元。
(八)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一千元。
      訓練單位因應特定課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及鐘點費、
      就業輔導費、術科材料費、場地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有特殊經費
      編列需求時,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特殊性、合
      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惟鐘點費仍不得逾
      行政院訂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訓練課程或時數標準辦理之訓練班次,經
    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