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補助,應自本署核定補助計畫之次 日起,始得執行。 前項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申請單位有變更計畫之事由,得敘明理由 並檢附原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變更後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 署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本署受理前項變更計畫,得依前點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依審查結果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 變更計畫經本署核定,不予重新認定執行期間,仍應依原核定日次日 起一年內通過品質認證及申請核銷撥款。但本署受理審查期間得予扣 除,不列計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