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7
七、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補助,應自本署核定補助計畫之次
    日起,始得執行。
    前項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申請單位有變更計畫之事由,得敘明理由
    並檢附原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變更後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
    署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本署受理前項變更計畫,得依前點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依審查結果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
    變更計畫經本署核定,不予重新認定執行期間,仍應依原核定日次日
    起一年內通過品質認證及申請核銷撥款。但本署受理審查期間得予扣
    除,不列計執行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