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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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就保法及其施
    行細則、災保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