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 7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
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