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7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