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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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政府辦理本部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
      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外國人轉換及承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及弱勢者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介與
      派工、各項促進就業津貼等業務。
(九)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