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5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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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或
      身心障礙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
      定作業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僅接受第 2  類《01  視覺障礙》者報名)及
      「電腦中文輸入」(僅接受第 1  類《06  智能障礙》者報名)職
      類者,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需符合所報名職類
      之障礙別。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07  年 7  月 31 日
      (星期二)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六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