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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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作業:
    本部依所提計畫資料是否齊備,及依下列各項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審
    核要項包括:
(一)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
(二)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計畫可突顯活動之需求性及重要性。
(四)課程內容之豐富性及活動流程之可行性。
(五)講師之適任性。
(六)計畫預期效益。
(七)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八)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九)課程時段安排之合理性。
(十)勞動志工服務運作情形。(包含新增人數及創新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