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7
七、雇主未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致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