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8 月 29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得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限推薦 1 組。
2.工作(訓練)年資證明,可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或投保明細)
、服務(訓練)證明、登載起訖日期之聘書,或其他可證明工作
(訓練)年資之證明。工作年資為必要年資,不得僅提供訓練年
資證明,以上證明所登載年資須累計達 3 年以上。
3.為符合職場達人精神,參賽選手須為在職身分。
4.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