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依前點第二項實施生理評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及相關部
門人員,共同訂定適合其作業型態之生理評估方法、內容及需進一
步轉介醫師進行醫學評估之機制。
(二)雇主應提供醫護人員實施生理或醫學評估所需資訊,並須保護受評
估者之個人隱私。
雇主依前點第二項實施密合度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專人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測試,以判定呼吸防護具與使用者面
部之密合程度。
(二)測試時機及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首次或重新選擇呼吸防護具時。
2.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3.勞工之生理變化會影響面體密合時。
4.勞工反映密合有問題時。
(三)密合度測試,依其原理區分如下:
1.定性密合度測試:利用受測者嗅覺或味覺主觀判斷是否有測試氣
體洩漏進入面體內。
2.定量密合度測試:利用儀器量測呼吸防護具面體外測試物濃度及
面體內測試物濃度,以其比值評估洩漏情形。
(四)實施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1.定性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呼吸防護具;對於負壓式呼吸防
護具僅可用於有害物濃度小於十倍容許濃度值之作業環境,或非
屬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或密合係數等於或小於一
百之防護具。
2.定量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及負壓式呼吸防護具;測試所得
之密合係數,半面體需大於一百,全面體需大於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