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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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依前點第二項實施生理評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及相關部
      門人員,共同訂定適合其作業型態之生理評估方法、內容及需進一
      步轉介醫師進行醫學評估之機制。
(二)雇主應提供醫護人員實施生理或醫學評估所需資訊,並須保護受評
      估者之個人隱私。
    雇主依前點第二項實施密合度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專人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測試,以判定呼吸防護具與使用者面
      部之密合程度。
(二)測試時機及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首次或重新選擇呼吸防護具時。
      2.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3.勞工之生理變化會影響面體密合時。
      4.勞工反映密合有問題時。
(三)密合度測試,依其原理區分如下:
      1.定性密合度測試:利用受測者嗅覺或味覺主觀判斷是否有測試氣
        體洩漏進入面體內。
      2.定量密合度測試:利用儀器量測呼吸防護具面體外測試物濃度及
        面體內測試物濃度,以其比值評估洩漏情形。
(四)實施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1.定性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呼吸防護具;對於負壓式呼吸防
        護具僅可用於有害物濃度小於十倍容許濃度值之作業環境,或非
        屬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或密合係數等於或小於一
        百之防護具。
      2.定量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及負壓式呼吸防護具;測試所得
        之密合係數,半面體需大於一百,全面體需大於五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