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 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 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承辦單位,再 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三)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