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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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
    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改善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
      本,並黏貼於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各改善項
      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
      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之相關業別)。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特定製程產
        業無需檢附訪視表)。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十六)附件清單(格式十)。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九月
      十五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
      年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
      二年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
      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年為
      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二年
      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