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及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收支營運表,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報告及第五條第一項之前 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