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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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機關辦理仲裁案件時,至遲應於召開仲裁會議前五日,檢具個別
    案件之通報表(附件一),報請本部備案。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召
    開會議後三日內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