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於得申請就業獎勵之日起九十日內,以下 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電子方式傳送至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 (二)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