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
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