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