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 施。 四、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