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程序視訊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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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決案件之他方當事人,於收到本部依前點第一項之書面通知後七日
    內,得選擇至第三點指定之視訊作業處所,或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
    程序,並以書面通知本部;其後如有變更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