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7 條
申請醫療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