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
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
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
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