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 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 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 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