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7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本法第
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
作量、工作場所或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