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本法第 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 作量、工作場所或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