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7 條
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醫療機構,應符合辦理勞工體
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