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7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從事職業醫學相關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
      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者。
(三)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職業傷病調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醫事人
      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