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基準之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一)受處罰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罰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 、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罰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 執行實益。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 送行政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