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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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應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勞工、社
      會、社工、法律、諮商、復健相關科系畢業(相關科系一覽表詳附
      表一)。但地方政府有招募困難情事,經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人員
      ,得自第三次招募資格放寬至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需配合兼辦職災勞工主動服務
      業務,每月給與兼辦津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二。
(四)一百十一年度已依「一百十一年度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作業計畫」規定進用,且獲
      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依其現支薪級對應至前款
      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