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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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機構就同一服務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除撤銷該服務項目補助外,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